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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信息

条款及说明 条款及说明

定义

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经停地点” 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航空公司代号" 指用两字代码或三字代码来代表航空公司。

"授权代理人" 指柬国航授权的、代表柬国航从事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航空客运服务的销售代理人。

"行李"  指与旅客行程有关的个人财产。除非另有规定,行李应包括乘客之托运和未托运行李。

"行李票" 指客票中或与客票相结合、作为行李托运的凭证。

"行李识别标签" 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承运人" 指除柬国航以外,在旅客的客票或联票上显示其代码的其航空公司。

"托运行李" 指旅客交由柬国航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运输凭证的行李。

"登机截止时间" 指航空公司规定旅客办理乘机登记的最晚时间。

"运输条件" 指本运输条件或其他承运人的运输条件(视情况而定)。

"合同条件" 指包含或随附在旅客的纸质或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相关条款、声明、通知等内容。

"联程机票" 指在同一运输合同内,由不同航班连接两个(含)以上连续航程的客票。“联程航班”是指在同一张客票、或不同客票、或联程客票上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联程航班" 指在同一张客票、或不同客票、或联程客票上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公约" 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及其他适用的任何公约、议定书或法律。

"损失" 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日" 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但是在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首次旅行开始之日均不计算在内,在通知旅客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

"电子优惠券" 指柬国航的电子客票优惠券或其他有价文件。

“电子机票” 指柬国航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销售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客票。

“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不可抗力” 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行程单” 指柬国航或授权代理人作为客票向使用电子客票的旅客开出的包含旅客姓名、航班信息和其他通知的文件。

“柬国航规定”指除本运输条件外,由柬国航发布的且在运输开始之日生效的旅客和行李运输规定

“旅客联”和 “旅客行程单”指柬国航或授权代理人开出并由旅客持有的文件。

"特别提款权(SDR)" 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它是一种基于几种主流货币价值的国际记账单位。SDR的货币价值受汇率波动,将在每个银行工作日重新计算,并在大多数商业银行和主要金融期刊和IMF网站 (www.imf.org) 公布。

“中途分程地” 指经承运航司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客票(机票)” 指柬国航或销售代理人销售或认可、作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初步证据的凭证,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非托运行李”指托运行李以外,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我/我们”“我的/我们的”“我司”“柬国航”等称谓均指柬埔寨国家航空有限公司。

“您”“您的” 和 “旅客”等称谓均指除机组人员外,由客票等运输凭证载明且经柬国航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适用范围

2.1    基本原则
2.1.1 除第 2.2 条、第 2.5 条和第 2.6 条规定外,本运输条件适用于柬国航运营的所有航班,构成柬国航与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一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受本条件约束。
2.1.2 本条件同样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等特殊客票的运输,除非在柬国航的规定、或相关合同、或客票中另有规定。
2.1.3 本条件和承运人规定、票价、收费如有更改,将不另行通知;但变更生效前已经履行的运输合同不适用该更改。适用的票价和费用是在客票的第一张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所载的运输开始之日有效的票价和费用,除非承运人另有规定。

2.2   往返加拿大和美国的运输
2.2.1 当本条件被包含在加拿大现行的关税中时才适用于加拿大运输。
2.2.2 本条件不适用于 1958 年美国联邦航空法中定义的航空运输。

2.3    包机运输
按照包机协议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的条款或者包机客票的使用条件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2.4    代码共享
柬国航与其他承运人在部分航班实施"代码共享",这意味旅客持有载明柬国航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客票,但是搭乘的是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营的航班。柬国航将在旅客购票时告知该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2.5    法律优先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相抵触,则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相抵触而被判定为无效,本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2.6    运输条件优于规定
除本运输条件中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本运输条件与承运人条件或柬国航其他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则以本条件为准。

客票

3.1    客票作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3.1.1 柬国航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而且可以要求旅客出示本条件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
3.1.2 客票不能转让。
3.1.3 客票销售的折扣或价格不同,客票使用条件及自愿退改签费用也存在差异(例如客票有部分或全部不可退款的情况)。旅客应在购票前仔细阅读客票使用条件及规则,并根据出行需求选择最适合的价格或折扣。
3.1.4 如果旅客持有上述第 3.1.3条所述未使用的客票且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出行,只要旅客及时通知柬国航并提供相应的不可抗力证据,柬国航将为旅客提供不可退还的票价部分的信用额度,在扣除合理管理费后,用于搭乘柬国航的今后航班。
3.1.5 客票始终是缔约承运人的财产。
3.1.6 客票使用要求
持纸质客票的旅客出示未使用的乘机联和乘客联的有效客票,将有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柬国航航空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持电子客票的旅客,应该出示购票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电子乘机联状态有效,柬国航予以运输。
3.1.7 纸质客票遗失、残损或不能出示等
3.1.7.1 如果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和残损,或未能出示包含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的客票,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柬国航申请挂失并提供相关确凿证据时,客票在申请挂失之后,旅客可以申请补开客票并签署协议,旅客须承诺同意赔偿遗失客票被冒用、冒退而对柬国航造成的一切损失。
3.1.7.2 如果旅客无法提供此类证据或签署此类协议,则签发客票的承运人可能会要求旅客支付全价票以作为补票。只有当签发客票的承运人确定遗失或残缺的客票在有效期届满前未被使用,才能退款。如果旅客在客票有效期届满前找到遗失的客票,应将其交给已重新签发客票的承运人,再进行上述退款。
3.1.8 客票非常重要,旅客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者被盗窃。

3.2     客票有效期
3.2.1 除客票上或者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为:
3.2.1.1 自签发之日起365天;或
3.2.1.2 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将自您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365天内有效。
3.2.2 如果旅客在客票有效期内已预订行程而柬国航未能确定该预订导致旅客不能成行,则将延长该客票的有效期,或旅客有权根据第11章的条款申请退款。
3.2.3 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旅客应提出适当的医学证明,除柬国航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柬国航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且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若延期航班销售的舱位价格高于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须补交票价差额)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未使用客票包含的一个或多个航段,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柬国航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客票有效期,需与病患旅客同时提出。
3.2.4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3.3    客票的使用顺序
3.3.1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客票包含的所有航段应按照您购票时规定的顺序使用。旅客所支付的票价与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顺序有关,如旅客未按顺序使用客票,则该客票将不予兑现并失效。
3.3.2 如果旅客要改变客票或运输服务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柬国航联系。柬国航将尽力协助旅客的变更需求,由此产生的票价差额及变更费用,需要旅客自行承担。旅客可选择接受变更,或维持不变。如果因不可抗力,旅客需改变改变客票或运输服务,请务必尽早联系柬国航,柬国航尽力将旅客运输到下一个中途分程地或最终目的地且无需重新计算票价。
3.3.3 如果旅客未经柬国航同意而改变运输,柬国航将按照旅客实际的行程确定票价。基于实际行程所要求旅客支付的票价,是指旅客就该实际行程进行客票预订所应产生的票价。如果该票价高于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柬国航将基于旅客对额外费用的后续支付,向旅客提供后续运输服务。如果该票价低于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柬国航将退还差额。变更后,旅客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
3.3.4 旅客所支付的票价与旅客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顺序有关,如旅客未按顺序使用客票(如旅客不乘坐第一段航班)或更改旅行方向,可能导致票价上涨。如果该金额高于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旅客应当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柬国航将在旅客支付差额后,向旅客提供后续运输服务,并且旅客客票未按顺序使用的航段将不可再使用。
3.3.5 每一航段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柬国航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航段,柬国航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3.3.6 如果旅客未搭乘已购票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柬国航保留后续航班的座位,柬国航有权取消旅客客票上续程或回程航班的定座。

3.4. 柬国航的名称及地址
在客票上,柬国航的名称将被缩写为航空公司两字代码。柬国航地址同客票“承运人”框中柬国航姓名首字母缩写对应的出发地,如是电子客票,则同行程单中柬国航第一个航段的出发地。

行李

9.1 免费行李额
旅客搭乘柬国航航班时可免费携带一些行李,但必须遵守柬国航客票和行李安检的规定,并且该类行李必须符合柬国航规定条件和限制。

9.2 超重行李
 旅客应支付超过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运输费,付款条件请见柬国航的行李政策。

9.3 不得运输的行李和物品
9.3.1. 旅客的行李中不得包括:
9.3.1.1 不符合本章第1条规定的行李和物品

9.3.1.2 可能危害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的物品,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说明》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条例》以及柬国航条例中规定的物品。
9.3.1.3 任何国家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往/返该国的物品。
9.3.1.4 因危险、不安全或因其重量、尺寸、形状、内容或特性被柬国航认定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9.3.2 枪支、弹药和辅助工具;爆炸物、爆炸性材料、易燃物质、可用作威胁性武器的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等,受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的物品。
9.3.3 托运行李有易碎品、易腐物品、艺术品、相机、货币、珠宝、贵金属、银器、电脑、电子设备、有价证券、合同、商业文件、样品、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贵重物品。
9.3.4 如果旅客行李中包含第9.3条规定的任何物品,柬国航不对该等物品的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9.4  拒绝运输的权利
9.4.1 柬国航拒绝承运第9.3条所述物品,如果在旅客行李中发现有此类物品,柬国航进一步拒绝承运此类物品。
9.4.2 柬国航可拒绝承运因尺寸、形状、重量、特点等不符合运输或出于安全、运营原因或影响其他旅客和行李的物品。
9.4.3 出于安检、安全或运营原因,柬国航可能会拒绝承运与不属于旅客或有关的行李物品,且柬国航不承担对因此类拒载对旅客造成损害的任何责任。
9.4.4 除非旅客事先与柬国航就运输安排达成一致,否则柬国航可能将超出免费限额的行李部分安排至下一个航班。
9.4.5 除非旅客行李被妥善包装和安置在合适安置并确保能被安全运输,否则柬国航可能拒绝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9.4.6 如果柬国航与其他承运人没有联运协议,柬国航和授权代理人不能为旅客办理联运行李托运。因此,如果旅客乘坐2段以上航班包含柬国航航班和其他承运人航班时,务必提前检查柬国航是否与其他承认人有联运安排。如果没有联运安排,旅客应负责看管自己的行李并重新办理下一程托运。在此情况下,柬国航不承担旅客及其行李出现损失的责任。

9.5  检查权
9.5.1 柬国航为了运输安全和安保需要,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本身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者X射线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排除行李中可能含有第9.3条所述物品。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或发现其不遵守柬国航规定要求,柬国航有权拒绝接受该旅客和行李的运输。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旅客造成损坏,或X射线或扫描给旅客的行李造成损坏,柬国航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伤害或损坏是由于柬国航的过失造成的。
9.5.2 由旅客看管的或行李中的物品如因相关规定或被或国家当局部门规定被扣押或销毁后,柬国航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6  托运行李
9.6.1 柬国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拴挂行李牌。
9.6.2 托运行李必须附有旅客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信息。
9.6.3 柬国航将尽可能把旅客和托运行李安排在同一航班,但如果出于安全、安检或运营原因,可能将托运行李安排至后续航班。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是安排在后续航班上,我柬国航会将其寄给旅客,除非法律法规或相关当局部门要求旅客到场办理清关手续。
9.6.4 单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是 32 公斤(70 磅),超重物品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应被拆分成较轻的单元并重新包装。如不能拆分并重新包装,该物品则不能被承运。在任何情况下,柬国航不对因旅客未能遵守重量限额并需要重新包装、拆分或拒载超重物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如旅客托运任何重量超过 32 公斤(70 磅)行李时,需在订票时已告知柬国航该情况并事先获得柬国航同意后,方可托运该行李。

9.7  行李声明价值和收费
旅客可以申报超过适用责任限额的托运行李价值。当旅客申报时,应根据柬国航规定支付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等,并且申报和付款须符合出发地/目的地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

9.8  非托运行李
9.8.1 旅客随身行李须遵守柬国航规定,如该行李重量、尺寸或安全性等不符合柬国航现有随身行李规定,则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9.8.2 当旅客携带的物品既不适合在正常的货舱内存放(如精致的乐器)又不符合第 9.8 条随身携带的要求时,旅客必须提前告知柬国航并且征得柬国航同意后才能放置于客舱运输,且旅客需单独付费。

9.9  行李提取和交付
9.9.1 一旦旅客的托运行李抵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时,旅客应立即提取该行李。如果旅客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取行李,柬国航可能会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 如果旅客托运行李自抵达目的地机场之日起三 (3) 个月内未领取,柬国航将不对该旅客行李负责。
9.9.2 柬国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托运行李。对于领取托运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柬国航不承担责任。
9.9.3 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牌识别联,应提供柬国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按柬国航的要求,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柬国航造成的损失后方可领取行李。
9.9.4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可被视为行李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9.10 动物
假若柬国航同意承运随同旅客的动物,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9.10.1 旅客托运狗、猫、其他宠物等小型动物应将其妥善地装入适合其特性的坚固容器内,并提供离境国、入境国或中转国要求的有效健康和防疫证明、入境许可和其它文件,且事先征得柬国航同意后方可运输,并严格遵照受柬国航规定。
9.10.2  作为行李托运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均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应按超限额行李交付运费。除第 9.10.3 条规定和经承运人特许外,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小动物应当装在货舱内运输。
9.10.3 在符合柬国航规定且征得柬国航同意后,陪伴残障旅客的辅助犬等服务性动物可以免费运输,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作为托运行李或带进客舱。
9.10.4 旅客应对运输上述动物的伤亡承担全部责任,除非该伤亡是柬国航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如动物因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柬国航不承担责任。
9.10.5 柬国航将不承担动物因被各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等责任。

中途经停

4.1 根据有关当局的要求和柬国航规定,可在计划的经停地点经停。

4.2 承运人必须提前安排经停并在客票上注明。

票价与税费

5.1  票价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票价适用于旅客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括机场区域内、航站楼之间、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服务费用,也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所到国家列入向旅客另外收取的其它税费。票价为旅客在柬国航出票当日支付的价格,如果旅客改变行程或出行日期,可能会改变应支付的费用。

5.2  税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费用由旅客支付,税款和费用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

5.3  支付税费
如果旅客未支付相应的票价、税费及其他应付费用,柬国航可拒载该旅客及其行李。

5.4  货币
旅客应当使用出票地国家的货币支付票价、税款和费用,除非在旅客付款或付款前柬国航或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同意或指定使用另一种货币(如当地货币不可兑换)。柬国航可以酌情接受以另一种货币支付的情况。

定座

6.1 定座要求
6.1.1 计划搭乘柬国航的旅客应向柬国航或授权销售代理人定座。根据要求,柬国航将为旅客提供书面定座确认。
6.1.2 柬国航有权对某些票价的客票制定限制条件,以限制或排除购买此类客票的旅客进行更改、退票、签转的权利。您在定票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

6.2 定座限时
旅客未在柬国航或柬国航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付款,该定座将无法保留。

6.3 个人信息
旅客向我们提供的个人信息旨在用于定座购票、预定或购买其他服务以及办理相关手续。为此,旅客授权柬国航使用和保存旅客的个人信息,并同意柬国航将该信息发送给柬国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及政府部门。柬国航非常重视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将采取一切合理且可行的安全管控措施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旅客可以向柬国航了解柬国航的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不是本条件的一部分。

6.4 定座优先权
旅客可以提前申请预选机上座位,柬国航将根据座位预留实际情况,尽力满足旅客要求。但出于运行、安全、政府规定、医疗或安检需要,不能保证给旅客提供指定的任何座位,即使在旅客就座后,柬国航依旧保留重新调整机上座位的权利。柬国航将根据适用法律为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合理的座位。

6.5 未使用定座的服务费
除是使用不可退款票价的旅途外,依据柬国航规定,旅客未使用定座或未根据本条件或规定取消定座者,可能被要求支付未使用定座之合理的服务费用。

6.6  特殊需求
6.6.1 柬国航将尽力确保旅客在预订时所要求的特殊帮助,如宗教或膳食餐或轮椅服务等。但如柬国航因任何原因无法提供先前要求的特殊帮助,柬国航不对旅客承担损失、费用、违约或其他任何责任。
6.6.2 如果是残障旅客需要任何特殊帮助,该旅客应在预订柬国航相关特殊帮助的同时告知柬国航相关情况。
6.6.3 如果是残障旅客需要任何特殊帮助,但在预订特殊帮助时并未告知柬国航,柬国航将尽力合理满足旅客的特殊需要。
6.6.4 针对无法从飞机上撤离或无法理解安全指示的旅客,秉承着航班安全第一的原则,柬国航可能会要求该旅客有陪同出行人员。
6.6.5 出于航班安全考量,柬国航在任何航班上有保留承运须以担架出行旅客的权利。
6.6.6 在柬国航允许使用医用氧的航班上,旅客可能需要支付医用氧的相关服务费(并且旅客必须有陪同出行人员)。

6.7  机上服务
由于运营原因,柬国航不保证能提供飞机娱乐设备、广告节目、特别餐或任何其他类型膳食或机上广告服务等。

6.8  定座的再确认
6.8.1 联程航班运输或回程航班,可能需要在指定的时限中重新再确认定座,柬国航通常将予通知和再确认。旅客未能按承运人要求对联程或回程的座位进行再确认,该承运人可能会取消旅客的联程或回程航班定座。如果旅客提前告知柬国航希望继续下一段出行,并且柬国航的该航班有旅客已支付票价对应舱位的空位,柬国航将尽力将旅客承运至下一个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
6.8.2 旅客应当自行了解与旅客有关的任意一个承运人的座位再确认要求,并向客票上载明其代码的承运人办理座位再确认手续。

6.9  取消后续定座
如果旅客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柬国航且不乘坐任何航班,柬国航可能会取消旅客的回程或后续定座。但是如果旅客提前书面通知柬国航并经双方确认后,柬国航不会取消旅客后续航班定座。

乘机登记与登机

7.1 因柬国航在各机场的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不同,旅客应确认并遵守柬国航在各机场的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的要求,并在截止时间前完成乘机登记手续的办理。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完成乘机登记手续,柬国航将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误机处理后续事宜,并取消旅客的定座。旅客可从柬国航航班计划表中或柬国航授权代理处获得航班登机截止时间。 

7.2 旅客必须在值机所示的登机时间前到登机口,办理登机手续。

7.3 旅客未能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前办理乘机手续或未按时到达登机口或未按照第14章第2条规定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运输凭证,柬国航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

7.4 柬国航对旅客因未能遵守本规定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8.1 拒绝运输的权利
根据柬国航判断,如出现或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或类似情形,为了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柬国航可拒绝承运旅客:
8.1.1 为了遵守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及其他规定。
8.1.2 旅客拒绝向柬国航提供所需的旅客信息,包括政府要求的信息。
8.1.3 旅客的行为表现、年龄情况或身体状况(1)需要特殊服务,但未与柬国航事先沟通和做相应安排;(2)或用炸弹或武器威胁,或喝醉或受毒品或兴奋剂影响,失去自控能力;(3)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4)或对自身/其他旅客人身或财产安全有危害或风险情况。
8.1.4 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柬国航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8.1.5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旅客行李未经安全检查,或旅客未能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回答相关安全问题,或者旅客未能通过安全分析评估/分析,或者旅客篡改或移除了行李上的任何安全封条或登机牌上的安全标签等情况。
8.1.6 旅客未支付相应的票价、税费、费用等。
8.1.7 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柬国航航或其授权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8.1.9 旅客未能遵守上述第3.3条关于客票顺序和使用的要求,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是伪造的或非合法获得的,或客票不是完整的。
8.1.10 旅客未遵守安检和安全指示。
8.1.11 旅客之前有过上述行为或不作为等情况。

8.2 被拒绝运输后的客票处理
8.2.1 由于旅客的行为、精神或身体状况,柬国航和/或承运人将酌情拒载该类旅客,并取消旅客剩余未使用的客票,在这种情况下旅客无权反对拒载且不得要求继续承运或要求退款。
8.2.2 柬国航不承担旅客因被拒载而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
8.2.3 柬国航保留就因旅客被拒载而对柬国航和/或承运人造成损失(如航班因此受影响)而提出索赔权利。
8.2.4 柬国航保留向旅客以书面方式发出禁止承运通知的权利,即柬国航的所有航线航班将禁止承载该旅客,通知包括禁令的生效日和适用期限,并要求旅客在此期间不要为自己或其他任何人购买柬国航客票。如果旅客试图在禁令有效期间搭乘柬国航航班出行,柬国航将拒绝承运该旅客。

8.3 特殊帮助
在符合柬国航规定且事先与柬国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柬国航承运无成人陪伴的儿童、残障人士、孕妇、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帮助旅客,柬国航根据规定对该类旅客收取相关服务费。

8.4. 飞机重量/客座量
如果柬国航判断会超出飞机重量或客座量限制,柬国航可根据合理自由裁量决定哪些旅客或物品不得承运。

8.5. 服务犬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或柬国航判断可能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将拒绝拒承运旅客的服务犬:
8.5.1 服务犬未配戴口套或未合理配戴口套。
8.5.2 无法为服务犬提供在旅客前方的座位/空间。
8.5.3 服务犬的位置会阻碍过道或安全规定要求的其他区域导致不能保持紧急疏散时的畅通。
8.5.4 服务犬有破坏性倾向或行为,或其他对飞机上其他旅客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
8.5.5 未能证明该犬已经过适当的训练且是经过认证的服务犬。
8.5.6 如果旅客携带服务犬或其他服务动物往/返欧洲或美国,则第8.5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要求可能不适用。在这此情况下,请联系柬国航以了解更多信息。

航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

10.1   班期时刻
10.1.1  行航班时刻表所显示的航班时刻仅是预定的时间,而非确保的时间,可能因实际情况发生改变,不构成旅客和柬国航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10.1.2  在为旅客定座前,柬国航或柬国航授权代理人将在客票上告知航班时间。但可能因安全或运营政策等原因,航班出现取消、终止、改签、延误、更改机型、中途经停等变化情况。若旅客给柬国航提供了有效的联系方式,柬国航应及时向旅客通知时刻变更信息。客票售出后,如果柬国航对航班时刻做出重大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柬国航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按照本条件第十一章办理退票申请。


10.2   取消、改签、延误
10.2.1  柬国航将尽力避免延误旅客及其行李行程。在实施过程中为防止航班取消,在特殊情况下,柬国航可安排替代自营的航班或其他承运人航班。
10.2.2  除公约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在确认旅客定座后,如柬国航取消航班、不能按照时刻表合理运营航班、不能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柬国航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供旅客选择:
10.2.2.1  尽早为旅客提供柬国航的另一个航班,如该航班有可用座位,且无需额外收费;如有必要,适当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
10.2.2.2  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柬国航自营航班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运输方式,将旅客重新安排至客票所示目的地,且无需额外收费。
10.2.2.3  按照本条件第11章的规定办理退票。
10.2.3  在发生第 10.2.2 条规定的任何事件时,除非公约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上述第 10.2.2.1 条至第 10.2.2.3 条是旅客可选择的全部补救措施,且柬国航对旅客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例如天气、罢工、灾害、战争、空中交通管制延误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航班取消或延误,柬国航不承担立即遵守第10.2.1条至第10.2.3条的义务及不承担旅客所有电话、住宿、茶点或交通费用的义务,柬国航仅当在合理情况下,尽力为旅客提供帮助。
10.2.4  如果柬国航无法提供确认的舱位,柬国航将根据适用的法律以及柬国航对拒绝登机/非自愿降级的补偿政策对被拒绝登机或非自愿降级至以下舱位的乘客提供补偿。

退票

11.1  如若柬国航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由于旅客自愿改变其安排,柬国航将按照本章和柬国航相关规定,对未使用的柬国航客票或其未使用部分航程办理退票如下
11.1.1  除非另有规定,柬国航有权向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款。
11.1.2  客票上载明的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并在客票上载明退票限制条件的,柬国航应当按照载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
11.1.3  除客票遗失外,只有在向柬国航退还客票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时才能退款。
11.1.4 根据第11.2.1条或第11.2.2条的规定,柬国航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旅客联和付款凭据的客票并符合本条规定的人,被视为正当退款,也随即解除柬国航的责任。

11.2   非自愿退款
如果柬国航取消航班、未能按计划合理运营航班、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停留,或导致旅客错过预订的下一段柬国航出具的联程航班,退款的金额为:
11.2.1  如果未使用任何客票部分,退款金额等于已付票价。
11.2.2  如果已使用部分客票,退款将不低于已付票价与已使用航段票价之间的差额。
11.2.3  在此情况下,一旦旅客接受了已购客票的退款,柬国航将免除任何进一步的责任。

11.3   自愿退款
如果旅客因第11.2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要求退款的,退票金额应为:
11.3.1  如果未使用任何客票部分,退款金额等于已付票价减去合理的服务费或取消费。
11.3.2  如果已使用部分客票,退款将是已付票价与已使用航段票价的差额及再减去合理的服务费或取消费。

11.4. 遗失客票退款
11.4.1  如果旅客遗失全部或部分客票后,需向柬国航提供充足的遗失证明并支付合理的管理费后,柬国航将在客票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退款,但前提条件如下:
11.4.1.1  遗失的客票全部或部分未被使用、未被退款或更改(因柬国航的疏忽导致的由第三方使用、退款或更改的情况)。
11.4.1.2  退款对象需承诺,在发生欺诈或遗失的全部或部分客票被第三方使用的情况下,以柬国航规定的方式向柬国航赔偿退款金额(因柬国航疏忽导致第三方使用的情况除外)。
11.4.2   如果是柬国航或柬国航授权代理人丢失全部或部分客票,损失由柬国航或柬国航授权代理人负责。

11.5   拒绝退款权
11.5.1  柬国航可拒绝旅客在客票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退票申请。
11.5.2  提供给柬国航或政府作为准备离境证明的客票,柬国航不予退票。但如果旅客确已取得居留许可或将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使用其它运输方式离境的,在旅客提供给柬国航认为合理的证明后,柬国航可予以退票。
11.5.3  我们可以根据第8.2条的条款拒绝退款。

11.6  所有退款均须遵守原购票国家和退款国家的政府法律法规法令。根据上述规定,退款及货币通常以购买客票的所在国家或按照柬国航规定来实施。

11.7  只有在柬国航或柬国航授权代理签发的客票并且柬国航或柬国航授权代理同意退款的情况下,方可办理自愿退票款。

航空器上的行为

12.1  如果柬国航合理判断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有(1)制造犯罪;(2)威胁和危害民航安全和安检;(3)攻击或危害机组、旅客;(4)未遵守机长或机组成员的任何关于安全、维持秩序的指示;(5)危及机上财产;(6)饮酒或吸毒;(7)机上包括在洗手间内吸烟;(8)违反习俗习惯、法律和秩序等;柬国航会采取认为合理必要的措施来阻止该些行为。包括强制要求此类旅客下机并移交给当地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或终身拒载该旅客,对旅客在机上的违法行为进行起诉等。
12.2  除非柬国航的航班服务外,否则旅客不得在柬国航的航班上饮酒。柬国航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旅客提供酒水或收回已提供给旅客的酒水。
12.3  如果旅客以上述第 12.1 段所述的方式行事,旅客将赔偿柬国航的所有索赔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卸载旅客而改变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遭受的所有损失,或柬国航、柬国航代理、员工、合作伙伴、乘客和任何第三方因旅客的不当行为而对他人或财产造成的死亡、伤害、损失、损害或延误造成的损失。
12.4   电子设备
12.4.1  出于安全或合法原因,柬国航会禁止或限制旅客在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收音机、MP3、CD播放器、电子游戏机、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以及有关部门和柬国航认定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它无线电发射装置。未经柬国航同意,旅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除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以外的任何电子设备。
12.4.2  如果旅客不遵守第12.4条规定。柬国航有权没收和保留这些电子设备,直到旅客航班结束或柬国航认为适当的其他时间为止。

附加服务

13.1  除非柬国航另有规定,否则柬国航不提供提供机场之间或机场与其他地点之间的地面接送服务。柬国航不对提供此类地面接送服务的运营商行为或柬国航员工/代理人协助旅客此类服务的情况承担任何责任。
13.2  如果柬国航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柬国航仅作为旅客的代理,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
13.3  如果柬国航向旅客提供地面(地面、铁路或海运)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以其他地面运输条件为准。
13.4  除非柬国航另有规定,否则票价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行政手续

14.1   一般规定
14.1.1  旅客应当出示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所要求的出境、过境、入境、健康和其它证件。
14.1.2  旅客必须完全遵守有关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以及承运人的规章和要求,并承担责任。
14.1.3  旅客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或所持证件不完备,或者旅客不允许柬国航检查证件,柬国航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也不对旅客因证件问题产生的后果而负责。
14.1.4  柬国航对其雇员或授权代理人为了协助旅客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所提供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任何帮助或信息不承担责任;对任何旅客因未能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产生的后果,柬国航不承担责任。

14.2  旅行证件
旅客应当出示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所要求的出境、过境、入境、健康和其它证件,如有需要,旅应客当允许柬国航收存其副本或复印件,或将文件交给机组人员保管直至航班结束。如果旅客不能遵守该类要求,或者旅行证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柬国航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14.3   拒绝过/入境
由于旅客未获准过境或进入目的地国家,旅客承担罚金、罚款或承担的任何费用应,及柬国航相关往返运输费用和其他费用,对于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的客票,柬国航不予办理退款。

14.4   旅客负责罚款、拘留费等
因旅客未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要求或未出示所需文件而被要求支付或缴纳任何罚款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旅客应赔偿柬国航因此产生的任何罚金或费用。 柬国航可以自行用旅客客票上任何未使用部分客票的价值或旅客在柬国航其他可用的资金用于抵扣此类付款或支出。

14.5   海关和其他政府机关检查
在必要时,旅客应配合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对旅客进行行李检查,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或未能遵守相关检查而发生任何损失,柬国航概不负责。

14.6   安检
旅客应当接受政府官员、机场工作人员、其它承运人或首航所要求或需要执行的任何安全检查。柬国航对此种检查给旅客造成的任何身体伤害、物品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种伤害、损坏或丢失是由柬国航的过错造成的。

连续承运人

柬国航以及其他承运人依据一个合约或者连续票号履行的运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客票上所列的各承运人对旅客的运输责任受各自运输条件的约束。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16.1   适用法律
16.1.1  柬国航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本运输条件约束,与旅客航程有关的其它承运人对旅客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其他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可能会低于柬国航。
16.1.2  适用法律可能包括适用于各国家的公约或法律。
16.1.3  柬国航仅对柬国航的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导致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柬国航为其它承运人的航班运输填开客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则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
16.1.4  本运输条件第16条规定了柬国航的责任限额并总结了柬国航根据公约和适用法律适用的责任规则,如果与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不一致,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将优先于第16条。

16.2   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因柬国航为旅客提供运输而引起发的事故而造成伤亡,在经证实后,柬国航根据以下适用法律和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16.2.1  柬国航对每位乘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的责任应限制为相当于 100,000 SDR的总和,包括法律费用和成本。
16.2.2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柬国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促成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伤、残废或死亡,柬国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16.2.3  根据公约第22.1条,对于柬国航执飞并受公约管辖的国际运输,因柬国航原因造成的旅客死亡、受伤或伤害的责任上限额为100,000 SDR( 特别提款权)/人,已包括法律费用和相关费用。
16.2.4  对于往返或经停约定的美国停留地旅程,由本条件第16.2.5条取代100,000SDR的责任上限额。对因《公约》定义的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害所提出任何索赔,柬国航不会根据《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提出任何抗辩。
16.2.5 适用于与美国有关的运输协议
根据公约第22.1条,柬国航和确定的其他承运人同意,对于公约适用的国际运输,其中包括美国作为始发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停靠地点:
16.2.5.1  每位旅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的责任上限额为 75,000 美元,已包括法律费用和相关费用。但在规定单独支付法律费用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提出索赔的情况除外,该责任上限额为 58,000 美元,不包括法律费用和相关费用。
16.2.5.2  对于因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引起的任何索赔,柬国航和确定的其他承运人不得根据公约第20.1条提出任何抗辩。
16.2.6  对由故意造成损害,并导致乘客死亡、受伤或受到其他人身伤害的人提出或代表其提出的任何索赔,本条款中任何部分皆不影响柬国航对此类索赔享有的权利。参与本条件所述协议的承运人名称可在此类承运人的所有售票处获取并查取相关信息。此类承运人中的每一个仅代表其自身并就执行其订立的运输协议,仅对自己负责的运输部分负责,不对其他承运人负责的运输部分承担任何责任。

16.3   行李损坏
16.3.1  柬国航不对非托运行李的损坏负责(以下第16.4条涉及延误造成的损坏除外),除非该损坏是由柬国航疏忽和过错造成的。
16.3.2  柬国航不对因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坏负责。此外,也不对运输中发生的常规和正常的磨损负责。
16.3.3  根据公约适用的索赔,柬国航对托运行李损坏的责任上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对于非托运行李损坏的责任上限额为每位乘客400美元或根据本条件第 9.7 条进行行李价值申报后约定的更高金额。旅客的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的重量只能以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为限;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6.3.4   对于适用越南民航法的索赔,柬国航对非托运行李和托运行李(包括旅客个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限于每位乘客 1,000 SDR 或根据本条件第 9.7 条进行行李价值申报后约定的更高金额。
16.3.5  柬国航对行李损坏的赔偿原则是对已证实的损坏进行赔偿,但不超过柬国航的责任上限额。旅客应负责证实责其行李出现实际损坏。在适用第16.3.4条的情况下,如果旅客无法证明实际损害或无法提供损害证据而进提出索赔,我方将采用第16.3.3条规定的责任上限额。
16.3.6  如果旅客能够证明是由柬国航或柬国航授权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则上述责任上限额将不再适用,当出现:
16.3.6.1  故意造成损害;
16.3.6.2  旅客能证明柬国航员工或授权代理人在其工作范围内明确知道可能会造成损害,但仍作为或不作为。
16.3.7  适用旅客行程的当地适用法律规定的未托运和托运行李损害的责任限额。
16.3.8  根据华沙公约适用的运输, 且当地没有适用的法律规定责任限额,将采用本条件第16.3.3条中规定的非托运行李和托运行李的损坏责任限额。
16.3.9  旅客可能希望作出特别的价值声明(见第9.7条)或为自己购买额外的保险,以承保旅客托运行李或未托运行李的实际价值或重置成本超过柬国航责任限额的情况。
16.3.10  如果行李的重量没有记录在行李托运单上,则根据柬国航规定,假定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相关运输类别的适用免费行李限额。
16.3.11  如果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进行了更高价值的特殊申报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柬国航的责任限额选取申报价值。
16.3.12  如若柬国航证明柬国航及其代理人(1)采取了避免损坏的所有合理要求和措施,(2)柬国航及其代理人不能对此采取任何措施时,柬国航不对延误造成的行李损坏负责。
16.3.13  由于旅客行李对自己或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柬国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赔偿首航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6.3.14  柬国航不承担对根据第 9.3 条禁止放在行李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易碎或易腐烂物品(新鲜和易腐烂的食品......),钥匙,艺术品,照相机,现金,珠宝首饰,贵金属,银器,宝石,药品,危险品,电脑,电子设备,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流通票据,合同,商业文件,样品,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贵重物品等未进行行李价值申报等,无论柬国航是否知情。
16.3.15  柬国航不对旅客因未遵守本条件第9.4.6条而造成的行李损失负责,包括旅客在搭乘与柬国航没有联运协议的航班时,没有对行李进行点清、登记、重新标记行李等情况。
16.3.16  柬国航不对非因柬国航疏忽或错误造成的旅客行李损坏负责。如果存在共同过失,柬国航的责任应遵守与共同过失相关的适用法律。

16.4   柬国航对旅客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
16.4.1 因柬国航过错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造的,柬国航应在公约范围内容承担责任。
16.4.2  无论公约是否适用于旅客的索赔,如果柬国航证明柬国航及其授权代理人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相关措施来避免损失,柬国航不对因延误造成的旅客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6.5   一般规定
无论公约是否适用,在不违背上述规定的情况下:
16.5.1  柬国航仅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情况承担责任。
16.5.2  柬国航仅对自营航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负责。如果柬国航签发的客票或托运行李或另一承运人,柬国航仅作为另一承运人的代理。
16.5.3  对于在柬国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旅客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柬国航不承担任何负责。
16.5.4  除非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否则柬国航的责任仅限于经证实的补偿性损害,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柬国航均不对(1)任何利润亏损、收入、合同、销售、预期节省额、商誉和声誉损失;和(2)间接、衍生损失、或任何形式的非补偿性损害而负责。
16.5.5  如旅客的年龄或精神或身体状况对旅客造成任何危害或风险,柬国航不对因此类状况或因此恶化导致的任何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承担责任。
16.5.6  如果旅客有已确认的舱位,而柬国航无法提供此类舱位或适当的舱位服务,柬国航将仅对此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负责,但在这种情况下,柬国航的责任将限于退还合理的住宿费、餐费、机场和住宿地之间运输费以及根据柬国航规定进行的损失赔偿。
16.5.7  柬国航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柬国航的代理人和受雇人。任何情况下,从柬国航及柬国航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责任限额。
16.5.8  除非柬国航另有规定,本运输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放弃柬国航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责任免除或限制。
16.5.9  对于不可抗力条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造成的任何损害,柬国航不承担任何责任。

索赔和诉讼时效

17.1  行李索赔的时效
17.1.1  行李票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异议,即应作为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充分证明,除非旅客另提出证明。
17.1.2  索赔通知
柬国航仅接受行李托运人提出的托运行李损坏的索赔,并在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柬国航:
17.1.2.1  如果行李丢失、不足或损坏,自旅客收到行李之日起7日之内;
17.1.2.2  如果托运行李中的物品部分丢失,自交付给旅客起的7日之内;
17.1.2.3  如果托运行李发生延迟情况,最晚于自托运行李之日起21天之内。

17.2  诉讼时效
如果自抵达目的地之日、飞机本应抵达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未提起诉讼,旅客丧失可索偿权。诉讼时效期间由审理案件法院所在的法律确定。

修改和放弃

18.1  柬国航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放弃柬国航适用的任何规定。
18.2  柬国航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修改本运输条件。此类修改不适用于在修改前已经获批开始实施的事项。

其他

运输旅客和旅客的行李时,旅客还应当遵守柬国航其它适用的规定和条件。

标题

本条件中每一条款的短标题仅为参考使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款内容。